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土地评估服务质量,促进土地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评估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土地估价市场及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土地估价师协会执业注册,取得土地评估资质,准于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第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执业注册。通过执业注册的机构,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颁发《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经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方可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第四条 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办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注册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设立与注册
第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由具有符合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等人员发起设立,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应达到60%以上,第一大股东必须为土地估价师,每名非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不高于每名土地估价师出资比例的平均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具体组织形式是:
(1) 合伙制
由2名以上(含2名)符合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合伙发起设立,合伙人按照协议或法规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责任制
由3名以上(含3名)符合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土地评估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评估”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
第六条 注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范围
具有7名以上(含7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其中4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应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验,资信等级达到四星级,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机构,可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具有5名以上(含5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其中3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应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验,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机构,可申请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具有4名以上(含4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其中2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应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验,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机构,可申请在其所在设区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具有2名以上(含2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和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机构,可申请在其所在县(市)、设区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第七条 发起设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土地估价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初始执业土地估价师年龄在65周岁以下,执业土地估价师年龄在70周岁以下;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土地评估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执业土地估价师,且在申请机构设立前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师转到河北省执业的,转入后两年内不能做为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评估机构中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土地估价师人数比例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3、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后,从事土地评估或地价评估科技、地价管理工作并加入省协会会员;2006年度以后考取的土地估价师应通过实践考核;
4、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5、土地估价师近3年从事土地评估或土地评估科技成果3项以上;
6、未在其他机构和单位工作;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力。
第八条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土地估价师到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网站上填写打印《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申请表》,由转出地省级协会签署意见,连同个人执业档案一并报中估协办理转移手续。中估协核实后,修改网上信息,并将转移申请表和个人执业档案转交河北省协会,由河北省协会签署意见。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进行土地估价师档案登记,纳入河北省土地估价师管理体系,并核发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证》,做为土地估价师资格转入会员管理确认书。在外省未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转入我省执业的需入会后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手续。
第九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省土地估价协会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和要求的,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2、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机构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符合在省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分批分期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期间无举报,或举报不实的,省协会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颁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核准通知书》,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凭《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核准通知书》办理工商登记、人事档案管理、养老保险缴纳等正式手续,对不予注册的,作出解释。
5、土地评估机构应在颁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核准通知书》后30日内将正式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人事档案托管费缴纳凭证(收据)、养老保险缴纳手册(养老保险手册上的单位应变更为本机构)、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含社保局托收凭证、单位当月上缴养老保险结算表、单位个人缴纳比例明细表、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单位会员申请等材料报省协会备案。逾期未报的视为不符合规定条件,取消注册资格。
6、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所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颁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并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或报刊上公告;经审核不实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新设立的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只能在机构所在县(市)、设区市市区范围内从业,扩大从业范围须从业一年以上,且须逐级扩大。扩大从业范围工作结合年检进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扩大从业范围:
1、没有参加年检和资信等级评定的;
2、年检不合格的(抽查土地估价报告60分以下的);
3、资信等级评定为无星级的;
4、全年土地评估业绩在5宗以下的;
5、土地评估项目收费低于收费标准70%的;
6、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初始执业土地估价师提供的材料有:
①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
②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③协会会员证;
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书;
⑤身份证;
⑥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⑦人事档案原件及人事档案存放协议书(合同);退休人员需提交《退休证》;提前离岗人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
⑧土地估价师在调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前一个工作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收据)及养老保险手册;
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师转到河北省执业的还应提交本人执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所在地户口本或房产证(居住证);
⑩土地估价师近3年从事土地评估或与土地评估科技相关的成果报告。
以上材料原件均由协会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留存。
⑵变更执业土地估价师提供的材料有:
①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②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③与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原机构的解聘合同;
④人事档案存放协议书(合同);退休人员需提交退休证;提前离岗人员需提交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
⑤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收据)及养老保险手册(新机构);
⑥土地估价师在一家机构注册满一年的方可转机构执业注册;
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师转到河北省执业的还应提交本人执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所在地户口本或房产证(居住证);
以上材料除③、⑤两项需提交原件外,其余材料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申请书;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企业设立名称核准通知书);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载明股权结构或合伙人出资比例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5、土地估价师注册材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提交;
6、机构验资报告;\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详细地址、邮编、电话;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土地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册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是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简称总公司)在其所在工商注册地以外地区发起设立,经工商登记的非独立法人土地评估业务机构,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业务,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⑴总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数量要求;
⑵在总机构工商注册地以外设立。
在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只能设一个分支机构。在县级范围内执业的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设立土地评估分支机构应经省协会审核,并进行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证书。取得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证书的方可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揽业务。分支机构注册设立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得以未经省协会注册的任何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
第十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评估机构依本办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2、在近两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3、技术力量较强,执业质量水平较高,有对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管理把关的精力和能力,全省范围执业机构土地估价师在7名以上,设区市范围执业机构土地估价师在5名以上,土地评估报告质量抽查结果连续两年以上优良,土地评估资信等级在三星级以上;
4、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至少有两名当地土地估价师,并至少有一名总公司土地估价师长期在分支机构执业;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至少有一名当地土地估价师;并至少有一名总公司土地估价师长期在分支机构执业。评估报告须由总公司和当地执业土地估价师共同签字,不得由其他人代签;
5、业绩突出,在当地有一定的业务量(年评估宗地15宗以上);
6、其他有关条件。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的程序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九条 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2、总公司上一年度业务清单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业绩清单;
3、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简历及有关证明;
4、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5、分支机构当地土地估价师、总公司在分支机构从业土地估价师名单、简历等证明。
第四章 外省(市)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具备全国从业资格的外省(市、区)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河北省执业,应先向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长期执业的需缴纳会费后方可在河北省境内按照我省协会的有关规定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第二十一条 备案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
2、《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5、土地估价师注册证明材料;
6、近两年土地评估业绩清单和近一年的土地评估报告3份;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外省(市、区)土地评估机构在河北省境内设分支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应达到10人(含本省估价师),总公司长期派驻一名土地估价师在分支机构执业,分支机构至少有三名本省内的土地估价师。其他条件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和原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外省(市、区)土地评估机构在河北省执业,应接受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领导,遵守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土地评估机构年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估价师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年度执业业绩情况、质量状况,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的程序:
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执业注册资质期满60天以前上报年检材料;
2、省协会审查年检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年检机构补报材料。
3、对年检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协会将土地评估报告送有关专家进行质量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打分。同时协会对机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对土地估价师有变动的进行网上公示。
4、汇总专家打分、公示和审核结果,提出年检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年检结果。符合年检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换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并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或报刊上公告。对年检不合格(抽查土地估价报告60分以下的),一年无业绩、土地评估项目收费低于收费标准70%,搞不正当竞争的机构降低从业范围;对未按要求向省协会申报年检材料的机构注销土地评估资质;土地估价师未按要求上报年检材料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年检申请书;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申请表》;
3、《土地估价师年检申请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土地估价师养老保险当年个人缴纳凭证(对帐单)
6、由协会办公室分季度或在年检中随机抽查3份土地估价报告,并附该3份土地估价报告收费票据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对上一年度抽查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在60分以下的机构适当增加土地估价报告数量。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土地评估机构变更注册与注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省协会办理变更注册。
1、机构名称、地址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发生变更的;
3、执业土地估价师从业单位变化的;
4、评估机构合并或分立的;
第二十九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变更注册,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省协会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不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省协会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变更注册情况在省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名称变更或分立,如土地估价师没有变化的,准予变更注册,保留原执业范围和资信等级,但变更后的新机构应出具“承担原机构一切权利、义务、债务”的承诺函;土地估价师有变化,原机构土地估价师留下60%以上的,准予变更注册,保留原机构资信等级,但土地估价师数量应符合从业范围对应的数量要求,新机构同样应出具“承担原机构一切权利、义务、债务”的承诺函;原机构土地估价师留下不足60%的,按新设立机构注册对待。
第三十一条 两个机构合并,使用哪个机构的名称,在土地估价师没有变化或使用名称机构原有土地估价师人数占60%以上,且合并后两个机构留下的土地估价师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可继承使用名称机构原从业范围和资信等级;如使用名称机构原有土地估价师人数不足60%的,变更后机构的从业范围和资信等级按两个机构较低级的对待。合并后的机构应出具“承担原两个机构一切权利、义务、债务”的承诺函。机构合并后,两个机构保留土地估价师人数不足原人数的60%,或重新起名的,按新设立机构对待注册。
第三十二条 在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执业土地估价师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的,其原有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自然失效,并应交回省协会。
第三十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执业的;
2、严重违反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
3、未申请办理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4、发生重要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
5、连续两年每年业务量不足5宗的机构;
6、土地评估项目低于收费标准70%,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的;
7、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歇业超过一年以上或终止营业的;
8、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的;
9、允许他人(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执业,经教育不改的;
10、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11、其他应予撤销注册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经注销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两年内不得重新注册;更换名称注册的,其土地估价师组成不得超过原机构土地估价师组成人员的百分之五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销应缴清会费,拖欠机构会费的原机构法人代表三年内不予注册,土地估价师拖欠会费的一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起设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土地估价师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新申请注册设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土地估价师,上网公示后,如被人举报查实造假骗取注册的,该土地估价师和该机构法人代表两年内不予注册,该机构的其他土地估价师一年内不予注册,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已经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新增加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新申请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上网公示后,如被人举报查实造假骗取注册的,该机构资信等级降为无星级,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该机构法人代表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该土地估价师两年内不予注册执业。该机构出现两次上述行为的,取消该机构法人代表的注册资格,且两年内不予注册执业。对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行为均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因提供虚假评估报告,影响恶劣,导致承担经济责任破产,或因违规执业导致机构破产的,机构法人代表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土地估价师三年内不得重新注册,其他土地估价师二年内不得重新注册,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土地估价报告上有代签字行为的,对土地评估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该机构法人代表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对允许他人代为签字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一年内代签字次数达3次以上或连续两年有代签字行为的从重处罚,降低机构的从业范围和资信等级,并处上述标准2倍至5倍的罚款,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通过后,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和一届四次理事会通过的《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土地估价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届三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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